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0年5月11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培育充满活力的影视发展生态,构建现代影视工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加快打造影视产业集群,推动全球影视文化高地建设,现就促进青岛西海岸新区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鼓励影视企业集聚发展   新入驻影视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从业人员人均使用面积最高10平方米标准(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行业可适当放宽),连续三年给予1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参照影视文化企业对地方的实际财税贡献,每年给予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0%的运营补贴。   吸引影视文化企业入驻本区的招商平台,按照平台引入企业年度获得运营补贴总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影视后期制作产业发展。影视后期制作公司承接单部影视作品费用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后期制作费用的最高10%,给予后期制作公司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单个公司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后期制作公司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成功创建评定为国家、省、市重点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运营方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影视文化领域头部企业、名家工作室在本区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条支持影视重点项目建设   符合影视产业发展规划、投资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影视产业新建设(包括改建、扩建)项目,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用地成本和配套商业投资,下同)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对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符合影视产业链配套重点招商目录的项目,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   第三条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作生产   1.扶持规划立项和剧本创作   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电影、电视剧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30万元的立项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入选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剧本创作资助类扶持的影视剧本,分别给予编剧个体或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   创作反映青岛西海岸新区题材、宣传提升青岛西海岸城市形象的影视作品或影视剧本,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0%的扶持额度。   2.扶持本区拍摄制作   在本区拍摄制作的优秀影视作品,在本区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含服化道、摄录美、场地、器材、交通、食宿等)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在本区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的最高10%,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境外影视作品补贴对象为境内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   3.扶持影视发行   单部影视作品在本区开展发行工作费用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作品在本区实际发生发行费用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单个公司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4.奖励热播(映)影视作品   电影在全国院线放映并达到3000万及以上票房的,给予第一出品方50-400万元奖励;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首播的,给予第一出品方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首播的,每集奖励第一出品方2-8万元,每部作品不超过300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或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首播的,每集奖励第一出品方1-5万元,每部作品不超过200万元。   获得较高收视数据和社会影响的优秀综艺节目、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和其他网络视听作品,根据收视成绩给予第一出品方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5.奖励获奖影视作品   影视作品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不含个人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3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个人奖项的,给予其工作室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6.奖励影视作品海外发行   影视作品出口版税超过20万美元的,按照该作品版税的10%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支持举办影视文化交流活动   在本区举办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展览展示、重要会议、赛事论坛、影视作品首播(映)礼等影视文化交流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主办方一定活动补贴,单场不超过200万元。   重大影视文化交流活动,由新区提供氛围营造、宣传造势、安全保卫、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通讯、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保障。   由政府主导举办、彰显新区影视工业化特色的国际性影视文化交流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重点保障。   第五条鼓励金融支持影视产业   1.鼓励影视基金落户   加大对影视文化产业基金的投资引导力度,对优质影视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类企业,根据《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9〕11号)《关于促进“双招双引”二十条政策》(青西新管发〔2019〕30号)规定,给予政府引导基金扶持、实缴基金规模奖励、投资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等优惠政策。   2.鼓励影视企业上市   畅通影视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支持本区影视企业有针对性地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促进现代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青西新管发〔2019〕44号)文件规定,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发生的中介费用,按完成阶段分步兑现补助资金700万元;对完成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影视企业给予中介费用补助180万元。   3.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设立5000万元风险补偿金,探索建立政府、征信机构、银行机构、担保公司、影视版权评估机构等多方协作、风险共担的信用融资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影视文化企业信用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版权贷”“商业保理”等适用于影视文化企业的金融产品。   对获得影视项目贷款融资的优质影视文化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融资过程中有担保公司参与的影视企业,再给予直接融资额1%的担保费补贴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4.鼓励影视融资租赁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借助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优势开展影视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对从融资租赁机构获得项目融资的影视企业,给予融资财务成本(含租息和手续费)40%的贴租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贴租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鼓励影视文化人才引进和培育   1.鼓励影视文化高层次人才引进   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文化艺术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青西新管办发〔2020〕20号)文件规定,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辖区的国内外高层次影视文化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资金扶持,以及3年内最高1000平米的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在安居、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新区相关人才政策和教育部门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2.支持企业引才入区   对影视企业引才用人予以奖励扶持:当年新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归国留学人员,每引进1人给予用人企业800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10万元。新引进派遣期内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技师等5人的,给予用人企业3万元奖励,每增加1人增加5000元,最高10万元。新引进派遣期内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5人的,给予用人企业1万元奖励,每增加1人增加3000元,最高3万元。   3.鼓励高校培养影视人才   鼓励驻区高校、职业院校等围绕本区影视产业实际创新学科设置,培养本区影视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每培养1名并在本区就业创业的,分别按照2000元、1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办学补贴。   4.支持影视产教融合基地建设   支持影视产教融合发展,对培育影视行业需要的编导演、服化道、摄录美与后期制作等各领域人才的产教融合基地,根据每年培养的专业人才在区稳定就业数,给予不超过2000元/人的补贴,每家产教融合基地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支持打造优质服务环境   1.支持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入驻的影视文化企业提供企业注册、项目备案、政策咨询、外国人来华签证办理、货物通关、特殊车辆通行、公共资源协调等服务;支持影视园区和企业集聚资源搭建影视服务平台,为影视文化企业提供财税规划、制片服务、社会资源对接和生活配套等一站式解决方案。对年度服务影视作品项目达到10个以上的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业绩和综合评价,经评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影视取景地资源库建设   辖区内公共资源(除保密和特殊领域外)免费向剧组开放。鼓励各企业、村庄、社区等场所向剧组开放。对年度服务影视作品项目达到5个以上的影视取景地、配套企业、村庄、社区、产权所有人,每年根据服务业绩和综合评价,经评审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3.支持建立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按照“一业多会”模式设立影视产业协会、影视制作行业协会、群众演员公会等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附则   1.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注册并纳税的影视文化类企业,业务领域含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动漫、综艺、游戏的策划、投资、交易、制作、宣传、发行、播映、衍生品开发等,包括短视频、MCN机构、网络传播平台等。   2.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或本区参与出资的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本政策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第一条“运营补贴”与其他补贴项目不可重复享受,房租补贴除外。   3.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山东省、青岛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影视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4.本政策由青岛灵山湾影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5.本政策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责任编辑: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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